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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 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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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边境)国境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的憧憬,追求外国和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国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的国境,发大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进出中国(边境)国境,可以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一般是煽动、串联、拉拢、企划、联系他人偷越国(边境)、准备偷越国(边境)、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运输,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制定计划,制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行动计划,决定偷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具体场所等。行为者通常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只实施其中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内外组织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严格分工,实施煽动行为,实施串联行为,实施具体安排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时间、路线等行为,也有负责联系盗窃越国(边境)国境的交通工具……行为者具体实施哪个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一样的因此,上述各行各业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密切合作,构成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关于组织偷的地方,既是边境口岸,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条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对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者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按照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与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根据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边境罪和其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女性、儿童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决,实施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职场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和居住地的限制,无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国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国境地区的居民,都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国境)的国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边境)国境的行为。例如,以走私、绑架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人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员,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直接侵害国家出入境(边境)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这种渎职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知道是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进行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跨境,指跨境(边)。其中,边境是我国和邻国的边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施有效管理的地区,即大陆和属于我国的领土,但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和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边界线。越界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国境公务许可证、国境许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者有上述证明书,但是为了伪造或者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明书而越境的话,就会偷越国(边)。偷越国人办理出入境证明书可以构成成本罪。所谓处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发放护照、签证等有效证明书的行为。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向本国公民国籍和身份证明,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向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居住、商务等。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国外公民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明上签证并盖章,表明允许其进出国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可以出入国(边)国境的证明书,如边防证明书、海员证明书、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成本罪,要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位,就是利用自己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不利用职务,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等论处。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分工,原则上外交和公务护照签证由外事部和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此,能够成为越国(边)填写人员出入境证明书的犯罪主体的,只有上述国家机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知识的认定,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要根据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知道或者知道对方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还要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话,就可以认定为知识。本罪不要求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其动机多种多样,既有私利,也有亲戚朋友的爱情等。过失不构成成本罪,结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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