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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
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地点,但不得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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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情形,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单肠厕段丿灯搽犬敞华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该按照约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千万,按当地级别管辖所设定的金额应该归属于中院管辖的话,可以约定为中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则上,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协调的问题,当事人无权在级别上选择案件管辖。但依据民诉法第25条之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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