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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你在男方和在女方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法律效果一样。 (2)结婚登记和户口登记是两回事,请不要把两者搞混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你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为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你领取结婚证以后,你或者你的父亲(户主)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这个时候你就成了户主了,你就可以把你妻子的户迁到一起了。具体的程序你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咨询。 (3)小孩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你或者你的亲人应当到小孩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上户口),当然是可以随你上户口的。
可以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都可以。《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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