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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具体管理教育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 ...
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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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的精神,我院严格按照规定已开展了5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我院严格履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档核查,继上个月监督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后,近日又监督县司法局建议阳城县法院收监执行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酒某。 酒某因犯诈骗罪,2014年3月2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酒某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疾病,2014年4月8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酒某暂予监外执行,次日交付执行。 在专项检察活动中,逐人重新体检,经体检发现酒某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经进一步核实,我院建议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并被采纳。9月10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建议,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这些措施本来是为了鼓励服刑人员好好改造的,但是实际上成为了有钱有权有关系的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殊通道,他们总是会利用这些规定,少服刑或者根本就没有实际服刑,而实际上可以适用这些规定的普通老百姓却没有享受到这些规定的好处,为了打击上面那些人员,所以现在是限制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并非同一概念,有其本质区别: 一般从他们定义上能区分出来~~ 首先~~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次~~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最后~~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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