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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与,对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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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综上所述,主要有三种观点:1。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说。这种说法认为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权利能力,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二是合伙说。这种说法认为,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成立前的合伙人,发起人形成的团体是合伙人。公司未成功成立的,发起人对该团体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非法人团体说。这种说法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为了某种合法目的而联合起来的,非法人立法规则设立的人的集合体可以以集团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财产受法律保护。我们认为,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的雏形,在接受股东出资后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财产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后,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和意义能力,可以以团体的意义从事一定的行为。但从法律形式上看,由于未履行登记,未取得法律人格,应为非法人团体,因其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非法人团体,可视为特殊非法人团体。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另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1、业主大会既有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订权,又拥有进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 2、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3、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 4、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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