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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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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重庆市哺乳假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并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三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5、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6、晚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面临改变。“意见稿”对上述内容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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