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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级按下列规格设置:(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三)市(地、州、盟)、直辖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区机关设置一级研究员以下职级;(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研究员以下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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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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