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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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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先申请财产保全,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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