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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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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四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司法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1999年8月6日(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司法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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