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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4...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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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7、土地登记委托书;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9、宗地地籍图二份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12、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申请表;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证明材料;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持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入股合同或联营合同、售房合同、换地协议、土地税费缴纳凭证、原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等依法申请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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