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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范围为: (一)银行应按季度计提年终余额不低于年终贷款余额的1%; (二)关注贷款,计提比例2%;二级贷款,计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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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指南》,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银行必须按季度提供一般准备,一般年底的馀额必须超过年底贷款馀额的1%。2、特别准备计入比率:关注类贷款,计入比率为2%的次级贷款,计入比率为25%的可疑贷款,计入比率为50%的损失类贷款,计入比率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可以上下浮动20%。3、特殊准备计算比率: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国别.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状况、风险损失概率和历史经验,自己决定每季度计算比率。金融企业根据规定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资产期末馀额的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满足规定的注销条件的注销损失,首先减少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不足的坏账部分必须在实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回收坏账损失时,应相应增加纳税收入。内资金融企业的坏账准备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坏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五级贷款分类准备坏账,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出。
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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