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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5、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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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4、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5、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6、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下列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等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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