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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步骤三:申请复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目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时,执行员应出示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制作执行记录,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拍卖和出售;搜索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措施。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1、工司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3、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4、执行以后,如果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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