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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法拍卖不限购,所以全国人民都有机会买。但是还需符合上海的贷款政策。具体要求如下:1、在上海无房,名下无按揭贷款记录,算为首套,首套贷款最多6.5成,利率都是基准上浮5%(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2、在上海有房一套,外地无房,可以按照第二套房来贷款,普通住宅最多贷5成,非普通最多3成,贷款利率上浮10%-15%(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3、在上海有两套房及以上(不含和父母于2020年前共有的房产)不能再申请按揭贷款(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个别情况可以做成首套按揭或者二套按揭4、在上海无房,名下有按揭贷款记录,①贷款已结清,算二套,普通住宅最多贷5成,非普通住宅最多贷3成,利率上浮10%②贷款未结清,只有一套房按揭在还再贷算二套。如果有两套及以上按揭还在还款就不能再次申请(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
关于不良贷款处置+资产重组得问题,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这些优点,可以用波兰75%以上的企业不良贷款以资产重组方式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银行相关的成功案例证明。然而,这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银行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这类人才。第二,相关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以处置不良贷款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这样,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为时,银行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银行承担资产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资产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全的评估。总之,资产重组方式虽然为国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损失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方式有着很高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首先司法拍卖不限购,所以全国人民都有机会买。但是还需符合上海的贷款政策。具体要求如下:1、在上海无房,名下无按揭贷款记录,算为首套,首套贷款最多6.5成,利率都是基准上浮5%(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2、在上海有房一套,外地无房,可以按照第二套房来贷款,普通住宅最多贷5成,非普通最多3成,贷款利率上浮10%-15%(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3、在上海有两套房及以上(不含和父母于2020年前共有的房产)不能再申请按揭贷款(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个别情况可以做成首套按揭或者二套按揭4、在上海无房,名下有按揭贷款记录,①贷款已结清,算二套,普通住宅最多贷5成,非普通住宅最多贷3成,利率上浮10%②贷款未结清,只有一套房按揭在还再贷算二套。如果有两套及以上按揭还在还款就不能再次申请(外地人无需5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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