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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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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上对该罪的主体没做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此罪。但根据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可以将此罪的主体分为如下三类。 (1)交通运输人员:这是交通肇事罪最为常见的主体。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驾驶员,也包括售票员等非直接从事运输的人员。 (2)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样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这里面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一个行人,在晚上横穿高速公路,高速行驶的车辆为避免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措施,而将其他车辆撞毁,导致人员伤亡。在此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该行人违反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的规定,是导 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事故肇事者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此类人员与上面两类人员有重合的地方。第三种人当中既可能有交通运输人员,如客运车辆的所有人与肇事者一起运营车辆,做售票员的;也有可能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如大型运输企业的主管人员,非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之所以将此类人员作为一类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因为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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