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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程序相关规定

2024-12-0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除外。下面分别对三种情况进行说明: 1.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 (2)如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且对方同意后,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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