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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
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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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分居事实的书信或电子邮件等等;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离婚一般可以搜集以下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周围朋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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