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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2、到户口登记机关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注意需提供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
办理户口“农转非”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在当地的城镇“购房入户”,迁移户口到房产上,就是“非农业户口”了; 2、如果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在当地的城镇有房产的,可以通过户口直系亲属挂靠的方式,迁移入户“非农业户口”; 3、当事人可以通过就业(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户口挂靠资质),实现户口“农转非”;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办理程序: (1)凭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 (2)凭户粮关系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市(县)局签批; (3)签批后带投靠人户口簿、房证、结婚证,满十六周岁的带三张近期身份证照片及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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