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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由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
减刑决定法院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果是属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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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减刑要由所在的监狱提出,所以首先把申请交给监狱管理部门,他们审批认为合格(所以要和监狱管理机关沟通沟通)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定,即作出是否减刑的决定。这个中间的期限当然取决于监狱管理机关的情况了。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在罪犯服刑地申请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裁定,并将假释建议书复印件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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