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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非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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