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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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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垮塌或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逐级追究主管机关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制定。
有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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