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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22-02-0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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