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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时,若债权人已知道债务人用于赌博,则债权人无需偿还债务。若债权人并不知情,则债权人应当偿还债务。若赌博罪成立...
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 1.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或雇佣方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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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唯一的共有人,在没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你不能私自出售房屋。否则,该房屋买卖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可能会导致房产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共有房屋想要合法出售,有两种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让他们在同意书上签字。只要他们同意出售该房屋,也就被视为卖方,房屋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应依法进行分割。 另一种方法是找到房屋的其他共有人,让他们以继承、转让或赠与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使共有房屋变成你个人所有的房屋。这时,你就可以自行处置该房产了。不过,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父母将房子赠与给你,或者你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因此,转让房屋的形式是较为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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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减否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对于定金是否已经核减的争议。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项某货款4675元。 在该纠纷案中,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开始向原告项某订购编织袋,并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双方一直存在业务来往。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货到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给原告。2008年12月8日双方结帐,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769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9年10月16日,原告收取被告2000元货款,双方之间又发生了两笔业务,最终被告实欠原告货款5675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将2008年8月的1000元定金核减,被告实欠货款4675元,其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当时出具的收条。原告则认为该1000元定金在双方之前的结算中已经结清了。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拖欠原告项某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被告法庭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均是做了较长时间生意的人,按照常理,如双方确实已经对1000元定金进行结算,要么是原告收回收受定金的收条,要么是在双方结算的单据上注明已经结清定金的事项,但该案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法院有理由相信该1000元定金双方在诉讼之前并未处理,即该1000元定金应当从被告的欠款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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