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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有以下特点: 1、风险小、隐蔽性高。 2、难以确定犯罪主体。 3、大多为高智能的预谋犯罪。 4、犯罪主体有低龄化趋势。青少年在网络...
计算机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目的实现就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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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分类是:破坏计算机罪;盗窃计算机数据罪;滥用计算机类罪;窃用计算机服务类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三、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是一个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惯用词,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其实不然,计算机仅仅是犯罪的对象或工具,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利用计算机或针对计算机资产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为人。“计算机犯罪”是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随着信息科技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与广泛应用,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计算机犯罪”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个或一类罪名,它和“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术语一样,都是依据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学上的犯罪类型。在我国刑法上并不存在“计算机犯罪”这一典型罪名概念。世界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提出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进一步解释说:“这里所说的工具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大、中、小、微型系统)。也包括在犯罪进程中计算机技术知识所起的作用和非技术知识的犯罪行为。犯罪一词中包含了危害社会和应处以刑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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