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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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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非法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非法发放贷款,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有五种情况: 一、超过担保责任期。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牟取非法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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