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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只要车主投保交强险,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都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赔偿范围...
1、发生交通事故,要报警,由交警调查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就民事赔偿,各方可协商,也可诉讼解决。 2、关于赔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准,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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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出借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应在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至于影响法律的尊严、地方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各地法院的分歧、出借形式下的责任主体,车主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②第七条的规定很有借鉴意义,或者是存在雇佣行为,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三是二人以上过失的间接结合致人损害,因车辆已经交付;《关于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或者是存在职务行为,在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的关系,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有的判决判令不论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车辆出借后,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使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统一类型的交通事故有统一的判决依据,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判决对于车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又有不同的认识,无疑缩小了出借人的过错范围;借用人没有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②对于合同责任外;有的则判令车主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只规定出借人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有的判令根据车主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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