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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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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月。办案期限一般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部分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在此期间,应对证人、受害人等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以减少判决后的错误;但是,为了防止案件的裁决时间过长,希望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提交有效、充分的证据,使检察院能够及时对案件本身作出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犯罪嫌疑人认罪,符合快速裁决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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