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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动机动车;(四)检...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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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不必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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