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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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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损失计划; (七)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股东依法享有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收益分红、参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公司解散时,股东享有依据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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