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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专户余额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一部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一部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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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部分进入统筹规划,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照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产生的利率,入个人账户,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20个月,或者除以平均余命月,即每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再者,统筹部分,调整金等,构成全部养老金。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计息问题,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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