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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
(经费支出)幼儿园所收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设置科目,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幼儿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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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变更终止)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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