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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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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鼓励、支持公共机构采取下列节能技术措施,降低办公运行成本:(一)提高电梯智能化水平,自动实行无负层电梯三层以下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行台数,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非工作时间控制使用电梯运行台数和频率;(二)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分区、分时、分级自动调控装置,控制照明亮度和分布密度;(三)推广微灌、滴灌等技术,实施科学养护灌溉绿地;(四)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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