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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是上市企业的法定义务。 2、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企业股东且不在企业中内部任职,并与企业或企业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企业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信用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信用担保产生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工业化国家,对象是中小企业,目的是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小型企业政策服务,促进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开展信用担保的情况来看,越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越完善。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mallBsinessadministration,简称SBA)是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专门为全美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经营咨询业务,目前已有近4000名职工,在全美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1995年担保贷款60000余项,总金额达99亿美元。日本共有52家信用保证协会,160多个支店所,从业人员6000多人,1994年在保项目344万件,在保金额27475亿日元,全日本有半数以上中小型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协会融资,担保融资金额占融资总额的7.5%。除了美国和日本外,其他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均有类似的政策性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提供担保服务。由此可见,信用担保业务不是一种过渡性业务,而是一种长期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业务。
1.上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是上市企业的法定义务。 2.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企业股东且不在企业中内部任职,并与企业或企业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企业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3.《上市企业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四条 保持独立性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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