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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2024-11-14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 要约邀请是指出发人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这些邀请可以是针对特定主体,也可以是对不特定主体的邀请。其目的是为了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达成合同。然而,在民事法律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规定,而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 要约内容不明确或含糊不清,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果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有利解释,而要约人则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需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然而,有些企业可能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因此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需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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