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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故意伤害需要提交能够证明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证据,并且要求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确实是存在由于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导致的。对于一般的故意...
故意伤害的立案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4)现场勘验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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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条件,证据不足按照规定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立案却不作处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是无权调查取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非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的立案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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