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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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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欠缺婚姻的登记条件。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构成事实婚姻需要以下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没有配偶,有配偶构成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结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妇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下,最重要的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明书,履行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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