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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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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已经成为与老百姓生活关联最密切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赋予司法审查权,而对公众有着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只在行政复议时可附带申请审查,完全排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及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就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有以下几类: (1)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如一些地方的卫生监督所等 (2)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律师协会等各种行业协会,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如电力公司、有的地方的盐业公司等。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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