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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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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 犯该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该罪的,需要从重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建设秩序。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能力,危害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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