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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仅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
死缓减刑的有关规定为: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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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救;(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减刑程序包括:1。日常评估。根据留下来的罪犯的表现进行评分和评估。2、监狱推荐。每个监狱都可以向被推荐的监狱领导人进行日常评估和报告。对被推荐的减刑人员名单。
减刑程序的办理: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程序的处理: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革,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执行机关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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