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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通常是有效的。但是私下签订协议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履行。根据《》第71条的规定,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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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通常是有效的。但是私下签订协议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履行。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果是股东之间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该协议不光有效,而且能够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如果股东和股东之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即便买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无法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是没有办法履行的。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需要双方签订而不需要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但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话,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只不过也要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规定,如果是不违法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如果合同内容涉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那就是无效的。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原因,受让人在受让后,但不方便到工商局做,在工商部门,股权仍然登记在原股东名下。又或者出让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这个受让人就是该律上的“隐名”。这个私下签署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受让方在生效后且被登记到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权,如果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 2.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但其也是一种对抗性登记,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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