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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
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管线信息数据暂未覆盖的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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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资料;(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三)其他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等文件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城建档案资料进馆检查时,应当查验是否具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因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或者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地下管线事故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机构或者出具资料的其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规划国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规划国土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的未知地下管线,经过查核无法查明权属的,应当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网站、报刊或者电视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且地下管线未使用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决定废弃并通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没有异议或者权属存在争议,但地下管线正在使用中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由现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保护性施工;(二)迁改原有地下管线;(三)变更现有地下管线设计等措施。公示费用及采取前款处理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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