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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一)滥用...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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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本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依照本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罪的司法解释是2013年1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二) 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三) 造成的社会影响;(四) 其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二) 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三)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如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四) 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五) 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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