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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非法走私假币;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5、走私...
走私假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货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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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关键在于认定走私假币行为,具体来说: 1、走私假币指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与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2、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货币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早些年间是存在着很多的假币现象,但是现在技术方面都非常的高超,假币基本上是可以会识别出来,所以假币也不在市场当中流通了,如果说还是存在着一些走私假币的话,那么必须要接受到严厉的处罚。
认定走私假币罪要从构罪的要件进行判断: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货币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币的行为危害或已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和使用,如被他人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持有或保管,在出售商品、经济交易等活动中误收伪造的货币后,不知不觉持有或使用等,没有本罪故意的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知乎,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认,也就是说,完全知道所持有的货币,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对于伪造的货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虽然使用的货币不能完全确定是伪造的,但是知道可能是伪造的。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能因走私、伪造、销售、购买、运输、金融人员购买、用假币换取真正的货币等罪行而故意犯罪。否则,不是本罪。另外,知道别人有伪造的货币,代替收藏,对别人是本罪的故意,对收藏家没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力,故意的内容是帮助别人隐瞒赃物,构成犯罪的,应该隐瞒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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