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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
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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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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