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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因为离婚时双方已经订立离婚协议或者是由=有人民法院的判决,基于自愿原则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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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形判断。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离婚后发现有财产尚未分割;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以及因为对方存在过错情形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索要财产的是合法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则索要财产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归一方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同理,上述房产在婚内的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所有。 同样道理,婚前个人房产动迁后取得的动迁安置房源,如果适用房屋调换置换方式,没有考虑户籍在册人员等的其他因素,婚后的动迁安置房源也是作为个人财产的转化对待,而在离婚时不能以动迁安置房源的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主张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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