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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原刑法认定绑架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的情节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认定一罪,即绑架罪,适用法定刑加重情节;刑九对此内容进行修订,绑架致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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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犯罪既遂标准是在绑架犯罪中,被绑架人只有在犯罪行为人向特定关系人提出财产等非法要求时,才能真正具有人质的完全意义,绑架犯罪的基本犯罪特征才能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存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应该所不同。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为既未遂标准。在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结果加重的既遂,即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3、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4、客观方面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死亡,或者因虐待、侮辱、猥亵、胁迫等方式造成被绑架人自杀等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这些犯罪与绑架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学者间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并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能够进行并罚。其理由在于:行为人绑架了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又施以其他犯罪行为,如奸淫、故意杀害等,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等,行为人是基于另一个主观意愿实施了另一种行为,符合另一种犯罪构成,犯了另一种罪,因此,在处理时要与绑架勒索罪区分开,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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