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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等场所或者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本机关网站或者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尚未建立网站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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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行政措施、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设专栏公布;尚未建立网站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设专栏公布。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提供:(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者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四)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的期限内。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下列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予以提供;(二)可以提供的,向申请人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提供的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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