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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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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1、申请执行书必须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境外的,申请书必须经过所在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需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申请人是外国企业的,护照复印件及证明外国企业经营资格的手续均需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3、个人申请执行但本人不能亲自前来递交申请书的,必须提交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推荐函;单位申请执行的,需提交单位盖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 申请人在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4、申请依据为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需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只经过一审判决的,需提交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找原承办法官开具)。案件已经过二审判决的,只需提供一、二审判决即可。 5、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携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为双方送达文书的送达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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