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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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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起诉,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或者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2)非法经营20多万支香烟;(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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