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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检察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计划的落实...
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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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级人民检察院应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机构。
XX承担下列任务:(一)初任检察官培训;(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地市级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四)各类专家型人才的培训;(五)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培训;(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干部专门培训等其他培训。
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在接受本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XX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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